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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不法分子的惯用伎俩
【案例一】利用工作之便趁机转走顾客的钱
2019年8月,被告人萧某在给被害人赵某经营的饮品店内安装调试监控设备时,以需要使用被害人手机调试监控设备为由,在获取被害人手机开机密码后,偷偷录入自己的指纹信息,趁被害人不注意,通过指纹确认支付转走被害人微信里的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被告人萧某应赵某要求再次到上述店内调试监控设备,并以相同手法从赵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其本人微信账户。
【案例二】趁被害人不注意添加人脸识别功能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因一次偶然机会得知被害人龚某的手机密码,后在被害人手机解锁中增设自己的人脸识别功能。2020年1月,张某在一次聚会中趁龚某不注意,利用人脸识别功能打开其手机利用微信进行转账。
【案例三】利用男女朋友身份信息贷款后转走其支付宝的钱
2019年2月,李某冒用女朋友被害人梁某身份信息在网贷平台上贷款共计人民币23412元,后将网贷平台转入梁某建设银行卡内的钱通过绑定的支付宝转出,用于归还其欠款及生活消费。
【案例四】醉酒时被指纹“出卖”了
2019年1月,被害人霍某醉酒后躺卧在休闲会所大堂沙发,被告人肖某趁其喝醉熟睡之机,将其大拇指放在指纹解锁处解锁手机,待手机成功解锁后,肖某利用霍某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分两次盗走其微信账号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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