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在中山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市生态环境局与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水污染赔偿款人民币121725元,并共同向管辖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1年7月31日,涉案建筑工程公司在我市某镇街进行吹填施工作业期间,将施工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经明渠沉淀后通过入河排水口直排进河涌,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检测,河涌悬浮物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排放标准23.1倍,严重损害水生态环境。
市检察院指派精干力量迅速介入,及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建筑工程公司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市检察院在征得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赔偿磋商,并派员全程参加赔偿磋商会,围绕赔偿数额、履行方式、证据认定标准、社会评价等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促使涉案公司与市生态环境局就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市检察院还建议生态环境局适用简易程序申请司法确认,确保赔偿款顺利执行到位。
该案是广东省首例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生态环境损赔偿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是中山市检察院贯彻市委“转作风、再出发、开新局”大调研大讨论活动,主动服务全市“排除万难打赢污水治理攻坚战”的又一成果。
来源:中山检察
供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