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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知: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上的增设物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29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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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五期,专题讲解“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上的增设物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小民向小典租赁了一层写字楼作为办公用地并缴纳押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约期满后承租方十天内必须搬走可移动物业及清理场地,否则所剩余的移动物品视为乙方作自动放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后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小民没有及时拆除在办公地点自行装修的背景墙。小典多次与小民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拆除该物件,如果小民未按照约定时间清除该物件,将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由小典自行处置。小民拖延至一个多月后才主张要拆除该背景墙,此时小典拒绝小民再次回到租赁场所拆除该装饰背景墙,小民认为小典构成违约,将小典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驳回。小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订立专门的条款,对房屋交付以及遗留物品处理进行明确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及时通知并催告承租人搬离相关物品,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除了履行腾退房屋等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如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房屋上所享有的权利全部清除。若遇到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经履行催告义务后可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进行自力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述案件中,小民租赁合同解除后在返还房屋的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拆除增设的物件。经过小典催告后小民仍拒绝撤场腾房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视为小民自动放弃该增设物,由小典自行处理该增设物,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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