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七期,专题讲解“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小民和小典是夫妻关系。2023年,小民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投资。半年后,小民开始拖欠贷款本息。经银行多次催收,小民仍未按期归还。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民偿还本息,并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典共同偿还。庭审中,小典表示自己对小民的借款及投资行为毫不知情,也未使用过借款,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涉案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典不知情,也无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小民个人偿还,小典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比如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做生意等而产生债务。但是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那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民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小典对小民的借款毫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过这笔借款,且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小民的个人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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