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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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两卡”租借沦为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5-07-18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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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高发态势,不仅危害到广大群众利益,也使很多贪图小利的人沦为电诈“工具人”。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刑反向衔接案,通过行刑反向予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让犯罪分子知道出借银行卡行为的违法性,又普及了“罚当其错”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行政责任的法治观念。

案件情况:刘某没经受住好朋友张某1000元“租借费”的诱惑,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借给了张某。案发后,刘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中山一区检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中山一区检对刘某宣告不起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刘某的违法事实、处罚情节等,行政检察部门认为,刘某实施出借“两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随后,中山一区检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刘某表示:“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我还以为自己没事了,没想到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我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守法的好公民。”

检察官提醒:“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除了个人账户外,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所谓的“举手之劳”只是犯罪分子掩饰其犯罪行为的说辞,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面对他人提出租借“两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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