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将废水直接排进下水管道,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现在看来,自己省下的这点污水处理费远不及罚金,而且还面临牢狱之灾,真是追悔莫及!”近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污染环境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情况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冯某在中山市某镇经营金属表面脱漆厂,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洁废水排放到市政管道,最终流入外环境。2022年1月1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偷排废水行为,并将现场废水取样后送至专业机构检测。
经检测,取样废水的重金属含量等多项指标超标。其中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取样废水中重金属铬的排放浓度为165mg/L、镍的排放浓度为13.4mg/L、锌的排放浓度为11.9mg/L、铜的排放浓度为4.52mg/L,均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限值的10倍以上。经鉴定评估,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达人民币十万余元。2025年1月,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5年5月,中山一区检以被告人冯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大多含有不利于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如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入下水管道,不仅会污染整个地下水网络,破坏珍贵的水资源,甚至还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绝不能向外环境排放废水。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不要为了谋取私利而心存侥幸,让一时的伤害为我们的绿水青山蒙上永远的阴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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