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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知: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配偶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5-09-02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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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十六期,专题讲解“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配偶能否要回?”

案件情况:大民和小民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民与小典相识并产生婚外情,后通过银行卡、微信等向小典转款178笔共21.76万元。小民发现后于2024年2月将小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典财产行为无效,小典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民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小典转款21.76万元的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小民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小民,小典应予以返还,故判决小典返还小民10.88万元并支付利息。小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典返还小民21.76万元并支付利息。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大民与小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1.76万元给予婚外“第三者”小典,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转账行为侵犯了小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典取得的21.76万元并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发现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应及时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适婚青年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珍爱个人名誉,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介入他人婚姻,避免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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