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建设> 第一市区检察院
网络安全宣传周 | 贩卖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5-09-18来源:浏览次数:451
分享:

步入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新型“数字黄金”,价值倍增。然而,这片富矿也笼罩在犯罪的阴影之下,无数黑手正对其虎视眈眈。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情况:2023年6月起,纪某在网上以200至4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的微信账号、手机号码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由于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修改密码、更换绑定手机号存在限制,需在固定设备上登录一段时间后才可操作。为此,纪某专门购置了一批二手设备登录上述微信账号进行“养号”,“养号”完成后以400至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查,纪某出售实名制微信账号共计82个,违法所得人民币64030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601元。2024年8月,公安机关抓获纪某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52台、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话卡等物一批。归案后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12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个人信息并非虚拟世界的“数字尘埃”,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合法权益。实名制微信账号、手机号、银行卡账号等均带有大量个人信息数据,随意出借或出售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犯罪分子收购上述账号常用于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广大群众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对来源不明的链接、索要信息行为保持警惕,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