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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运货实则“运赃”,别让你的清白账户被利用
发布时间:2025-12-1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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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许早已习惯货车穿梭街巷运送货物,但你是否想过,某一天车上装载的可能不仅仅有商品,还有一捆捆来路不明的现金?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货运平台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案揭示了一种附着于网络货运订单的新型洗钱陷阱,值得广大群众高度警惕。
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周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代收货款”的广告,在对方宣传的诱惑下,周某与其取得联系并达成“合作”:由货运司机送来货款,周某负责开具收据并接收,再按指示将货款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接头人,每完成一单即可获取报酬。

“其实我也知道,陌生人让我代收这么多货款,还没任何抵押,很可能不合法,但干了几次都没出事,钱来得这么轻松,就觉得再多干几次也没关系……”

2024年12月,周某在代收货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其行为实为犯罪团伙“洗钱”链条中的一环:犯罪分子在货运平台伪造订单联系司机,以“卖家不接受银行转账”为由诱使司机提供银行卡“代收货款”,再要求司机将到账资金取现,随后派人与司机接头,凭虚假收据取走现金,并以“货物型号不符”等理由取消订单,完成犯罪闭环。周某共协助收取“货款”5次,累计涉案金额61000元,其个人获利1200元。
2025年6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揭示了一种隐蔽性强的新型洗钱手法,犯罪分子利用货运平台发布虚假订单,以运输普通货物为幌子,非法转移资金。此类骗局附着于日常物流环节,迷惑性极高,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

保护个人信息,杜绝出借账户: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等属于重要金融凭证,切勿向他人透露或供其使用,牢记个人账户不应成为不明资金的“中转站”。

坚守法律底线,拒绝“代取现”要求:“代收款”后要求“提取现金”是此类犯罪的关键特征。无论对方承诺多高报酬,一旦涉及将到账资金转为现金,务必清醒认识其中风险,坚决拒绝。

遇可疑即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如接单时发现订单信息模糊、支付方式异常、反复要求现金交易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交易,保留订单记录、聊天信息、对方联系方式及体貌特征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说明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既是公民责任,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请广大群众,尤其是货运从业人员,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勿因一时侥幸或贪图小利,陷入违法犯罪漩涡,最终害人害己,如遇类似情况,请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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