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们把淀粉压成药丸,我当时想,淀粉总吃不死人,就照做了……直到听到检察官说,这些假药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害人性命,我才像被浇了一盆冰水——我们哪里是在打工,简直是在造孽!”李某在听证会上悔恨陈述。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假药案件,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双轨合围”,让法律责任不落空,让违法者逃避不了惩处。
案件情况:2023年8月起,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中山市租赁厂房设立假药生产窝点,先后招募魏某等4人参与管理,并雇用李某等7名员工负责机器操作、生产包装等具体工作。2024年12月,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等人,现场查获假药药丸1200余万粒,货值高达510余万元。经鉴定,药丸成分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到案后,涉案人员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中山一区检审查后认为,林某、魏某等5人系组织者、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以林某、魏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李某等7人虽参与生产,但属受雇从事辅助性劳动,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依法对李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李某等人仍须承担行政责任。检察机关秉持“不漏罚一人、不错罚一人”理念,就此案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一致认为,生产假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与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同意对李某等人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李某等人均表示诚恳接受处罚、今后遵纪守法。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两部门采纳意见,对李某等人作出行政拘留、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检察官提醒:“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理,但行为本身仍具有行政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需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行刑反向衔接”即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闭环衔接。
本案中,李某等人为牟取个人私利,罔顾他人生命健康,参与制造假药,破坏药品管理行政秩序,虽然未对其提起公诉,但仍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药品安全既是生命线,又是高压线,一丝一毫都不能突破。相关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做违纪违法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群众如发现疑似假药,请立即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供线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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