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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跑腿”实则犯罪!澳门赌场内的这群“打工仔”栽了
发布时间:2026-07-10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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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赌场里,有这样一群特殊的“从业者”:他们不坐庄、不看场,却长期盘踞其间,专为赌客提供筹码供给、港币兑换、赌资结算、全程陪赌等“一条龙”服务。表面上是一份“跑腿打杂”的工作——帮老板拉拉客户、做做资金担保,赚取佣金和分红,实则是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的共犯论处。

案件情况:2023年起,翁某、汤某、叶某、庄某受幕后老板“石哥”“浩哥”等人(均另案处理)雇佣,伙同陈某等人在澳门赌场实施赌博关联犯罪活动。该团伙分工明确:幕后老板提供赌博资金,翁某、汤某等人则充当“马前卒”,专门负责对接境内外赌客,通过核查赌客身份、名下资产、还款能力等信息,向赌客出借赌资。

在赌博过程中,该团伙全程提供配套服务,包括为赌客兑换港币、发放赌博筹码、现场陪赌(“控台”并“抽水”)、资金结算等,并为赌客的出码、洗码行为提供资金担保,以此赚取固定分红及转码佣金。此外,为掩盖资金流向,徐某受汤某等人指使,提供其亲友名下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催收、接收赌客归还的赌资,在提取现金后转交汤某等人,深度参与了资金流转环节。

经查,汤某、叶某、翁某对接服务十余名赌客,出借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并将赌客抵押的车辆停放于中山市某厂房仓库;庄某、陈某对接服务多名赌客,出借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25年10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翁某、汤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某、汤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六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翁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26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不局限于赌场实际经营者、股东、出资人等核心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招揽赌客、资金出借、筹码兑换、洗码结算、债务催收、财物管控等关键帮助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存在严重的法律认识误区,自认为仅是“受雇打工”,赚取的是合法劳务佣金,企图以此规避刑事责任。然而,他们在客观上已深度嵌入赌博犯罪的引流、资金及运维等核心环节,是维系整个境外赌博犯罪链条运转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他们的行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境外赌博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以“打工务工”为幌子,参与境外赌博犯罪分工、从中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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