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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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高空抛物未伤到人?也“刑”!
发布时间:2024-12-05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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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往下抛掷物品,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将构成高空抛物罪。

今天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高空抛物罪案件

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在中山市黄圃镇某住宅小区,一声巨响打破了宁静,正在该小区2栋3楼装修的一名工人闻声到阳台查看,发现一台洗衣机掉落在阳台,砸穿了遮阳棚。

“2栋目前仅有4楼、7楼和8楼入住,4楼和7楼住户均打电话投诉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因此洗衣机很可能是8楼住户扔的。”小区物业排查锁定嫌疑住户后,前往8楼了解情况。打开8楼住户房门,只见屋内一片狼藉,四处散落玻璃碎片,一名男子还在阳台继续朝楼下扔家用电器,物业见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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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警方到场后调查得知,事件起因是男子张某与母亲田某因琐事引发争吵后,均未控制好情绪,情况愈演愈烈,最终酿成恶果。

事发当日,张某因琐事被田某唠叨数落后,双方争执不休,期间,双方情绪越发激动,张某开始打砸家中物品,并将笔记本电脑、洗衣机、消毒柜、饮水机等物件逐一从阳台扔到楼下,其中洗衣机砸烂了同栋3楼的阳台遮阳棚(损失价格4490元),其余物件均砸落在小区花园商铺区前,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同年8月,该案被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从高空抛掷的物品较多、体积较大,但考虑到抛掷物品掉落区域商铺均未投入运营,且小区入住率低,平日鲜有车辆和行人经过案发路段,加之张某在高空抛掷物品前留意楼下无车辆、行人途经的情况,故张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较低,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张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极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同年10月,法院采纳该院指控罪名,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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