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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划车党”别想逃!
发布时间:2024-12-27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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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昨晚停在这里还好好的,怎么睡一觉起来就成这样了......”刘先生看着被毁坏的小汽车纳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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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0日晚上10点多,刘先生下班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某品牌小汽车回到住处,把车停在住处附近一空地后便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早上,刘先生准备开车去上班,谁知走到车旁就看见小汽车的车门、后视镜等多处被损坏,刘先生愤然报警。

经警方调查发现,原来刘先生的小汽车是被一名醉酒男子余某毁坏。6月10日晚上10点,心烦意乱的余某睡不着,独自一人外出买酒,并在路边喝了2瓶白酒(1斤装),直到次日凌晨1点才步行往出租屋走。一路上,余某边走边回想近期工作生活的不如意,在酒精的影响下,余某再也无法克制心中的愤恨和不满,看到刘先生停放在路边空地的白色小汽车,便走上前拿出随身携带的房门钥匙在车身上划了一圈,将小车左后门、左尾灯、右后视镜等7处位置划花(经核价,车损价值人民币3179.8元),还用脚踹踢主驾驶位车门。发泄完情绪后,余某步行回出租屋睡觉。

“我因为最近工作压力大,心情不好,加上案发时又喝了很多酒,一时冲动才划人家车子发泄情绪,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被抓后,余某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6日,中山二区检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余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的指控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酒后犯事不减责、不免责。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余某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借酒消愁、发泄负面情绪,划花素不相识的他人车辆,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无论饮酒、醉酒与否,均需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划车党”,莫图好玩发泄一时爽,罔顾道德法律约束,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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