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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法拍后,土地出让金按何时点估价?检察监督助力厘清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5-11-2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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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正义为人民,依法监督保公正!”近日,一面锦旗被送到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梁某某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温情又庄重的一幕,背后是一起历时数年、关乎两百多万元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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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核心争议

时间回到2017年2月,梁某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中山市某镇一处房产及所属的划拨用地,因该房地产需要先行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业务,梁某某于同年6月提交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申请。本以为顺利完成手续办理即可安心投入使用,可同年12月,一道难题横在了她面前——根据行政机关出具《建设用地缴费通知书》,梁某某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33万余元,这一数额比原本拍卖公告中的参考价足足高出100余万元!

百万差额从何而来?核心争议聚焦在一个重要的时间概念——“拟出让时点”,也就是评估土地价值的基准日。该时点究竟应当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主张以其2017年12月委派相关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而梁某某认为这一认定不合理,导致自己承担了过高的出让金成本。不服核定结果的她,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却均未获得支持。2023年,陷入困境的梁某某,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

精准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成立办案组,深入梳理案件脉络、核查关键证据。办案组发现,原生效判决采信行政机关主张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拟出让时点”,该时点既忽略了司法拍卖划拨用地的特殊性,也距梁某某提交补出让手续长达半年之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的土地使用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物权即发生转移。“如果以物权转移之后,在行政程序中才发生的‘实地踏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实质上与司法拍卖的权利转移规则相悖,同时严重损害了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时对成本的合理预期,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检察官指出。

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依据,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就评估基准日认定、行政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多次向行政机关调查核实,逐步厘清了案件中的模糊地带。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主动召开了听证会,邀请检察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行政法领域专家学者参与听证。经过严谨审查论证,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随即依法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审核后支持抗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确立裁判规则

2025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出撤销原判、责令行政机关重新核定的终审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再审判决在厘清本案是非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对此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对于司法拍卖划拨用地,其土地出让金的估价基准期日,应区分情况处理——若在拍卖前已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则以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为“拟出让时点”;若拍卖前未征得同意但后续获得批准的,则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补办申请之时为“拟出让时点”。结合本案实际,最终确定以行政机关受理梁某某补办出让业务之日为基准日核定出让金,从根本上纠正了原判决的错误,为梁某某挽回了不合理的支出。

该案的监督成功,不仅确立了一项具有普适性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更推动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置划拨土地财产时的程序协作,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法律衔接难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成效。

一面锦旗是一份认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中山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用每一次的依法履职和公正监督,守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每一个人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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