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售卖‘翻墙’软件竟然会危害国家安全,为了这么点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真是追悔莫及。”2024年12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贩卖违法“翻墙”工具软件的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4年3月至6月,李某通过微信、淘宝网店向多人出售用于规避国家网络监管的“翻墙”工具软件,以突破IP封锁等方式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网站的VPN节点共计25人次,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同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中山一区检经审查认为,李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也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理应受到惩戒。在中山一区检向李某宣告不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李某的违法事实、处罚情节等,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李某实施的非法出售VPN节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随后,中山一区检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上述规定,对李某处行政拘留15日、收缴违法所得3000元及手机1部。
检察官提醒:VPN即指虚拟专用网络,是一种通过加密技术在公共网络(如互联网)上构建安全通信通道的技术。而“翻墙”的“墙”指的是“国家公共网络监控系统”,俗称中国国家防火墙。“翻墙”即是指通过VPN等虚拟专用网络技术规避国家网络监管,绕过国家防火墙,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应当注意,利用VPN“翻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上网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被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网络空间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绝非法外之地,依法、安全、文明上网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自己使用“翻墙”软件还是为他人提供“翻墙”软件都是违法行为,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上网,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修订)》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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