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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轻松赚钱?当心“抢”来一副手铐
发布时间:2025-10-17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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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模式——“抢红包”。电诈犯罪分子以“抢红包赚佣金”为诱饵,利用他人多次、多层转账,拆分诈骗款项,模糊钱款去向。“小利”的背后隐藏着“大祸”!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情况:2024年1月,雷某、吕某、周某通过网络平台广告、朋友,获悉抢红包可赚取返点。雷某、吕某、周某明知上线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上线人员指引,使用其名下支付宝号、微信号以及父母名下支付宝号加入抢红包群,有偿协助上线人员收款、转移资金等。其中,雷某、吕某、周某接收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金额分别为30509.65元、13167.39元、12000元,分别获利人民币610元、2500元、600元。

2025年6月13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吕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1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面对来历不明的“红包福利”,大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莫贪心、擦亮眼,警惕要求“即抢即转”、有特定任务或资金流向异常的“红包群”;明底线、知后果,切勿抱有“只是抢个红包,不关我事”的侥幸心理;护账户、勇举报,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不出租、不出借,杜绝他人利用你的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如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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