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法律的硬性要求,更是守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安全阀”。但部分从业人员却抱着“证是死的,人是活的”的错误想法,为逃避培训、考试,动起购买假证应付检查的歪心思。假证真能蒙混过关吗?一旦败露,又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案件情况:“考个证又贵又费时,不如买个证应付一下,反正就是个形式,关键还得看手上功夫……”阿锋干点焊多年,自认手艺娴熟,唯独缺一纸证书。看到“快速出证、官网可查”的小广告后,他动了心。没过多久,一张印着他名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便到了手。
证件刚到手时,阿锋还有些忐忑,每次被要求出示时心里总不免咯噔一下。可日子一久,风平浪静,他渐渐淡定下来甚至沾沾自喜:“这不就混过去了嘛,省了多少麻烦。”
但侥幸终究只是薄冰。2024年底,公安机关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当场查获该伪造证件,随后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阿锋虽购买使用伪造证件,但未将该证件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刑”不等于“不罚”。阿锋持续持有、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中山一区检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阿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门等国家机关依法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购买、持有、使用,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该类证件,均属破坏证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零容忍”;即便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仍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电(气)焊、高压电工等特种作业危险性高,法律明确要求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广大劳动者务必通过正规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法资质,切勿心存侥幸、图省事,让“小聪明”酿成“大代价”。
用人单位须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应主动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官方平台等渠道核验证书真伪,把好“入口关”。对无资质人员,不得录用或应立即清退,否则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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