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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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病情开药转卖 “救命钱”岂容伸黑手?
发布时间:2026-09-20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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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是千家万户抵御疾病风险的共同依靠。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把歪脑筋动到这上面,以种种手段蚕食医保基金,侵蚀公共保障的根基。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骗取医保基金案,让“钻空子”的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件情况:2020年起,向某利用其作为医护人员的职业便利,连续数年通过虚构其个人病情的方式,多次违规开具某医保药品处方,并使用本人医保账户进行结算,随后将药品转卖给身边的亲朋好友。经统计,向某通过上述骗取行为累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2025年,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向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退还全部所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2026年2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山一区检经审查认为,向某实施的诈骗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向某的案涉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中山一区检遂向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和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分别制发检察意见书。随后,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和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对向某作出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和警告等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医疗保险事关群众看病就医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然而,个别人员却利用其熟悉医保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便利,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骗保手段远不止虚构病情开药一种——有的参保人员把医保卡借给亲友就医购药,认为“卡里的钱不用白不用”;有的受蝇头小利诱惑,替陌生人“代刷”“代开”收取好处费;还有的将医保药品转卖给药贩子,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这些看似“顺便”“帮忙”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在冒名套取医保基金,一旦查实,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责令退回基金损失,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坚守法律底线,确需为家人使用个人账户余额的,应按规定办理“亲情账户”绑定及“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设置,通过正规程序依规使用。莫因一时贪念或碍于人情,把“救命钱”变成“获罪钱”。

法条链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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