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了,这笔钱我几乎不抱希望了。多亏检察官一次次走访核查、协调推进,帮我追回了这笔钱,感谢你们。”2026年9月,收到最后一笔执行款到账提醒后,陈某第一时间拨通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言语间满是感激。
二十多年了,胜诉判决为何仍是“白条”
故事要从上个世纪末说起,陈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中山市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9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01年10月,因实业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一处不动产,但该房产“身份”特殊:既未办理报建手续,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无法完成正式的查封登记。尽管属地村委会明确表示配合后续补办手续、司法拍卖等相关工作,案件执行依旧陷入停滞。
此后二十年间,案件历经多次恢复执行。法院也曾两次启动房产拍卖筹备工作,均因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主动提出和解而暂缓推进。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执行和解协议,分别约定还款95万元、65万元,但协议均未实际履行。2018年6月,因未查实被执行人实业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走出卷宗,把“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查一遍
该案年代久远、证据零散、案情复杂,是典型的疑难老旧执行积案。2025年8月,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后,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卷宗里的书面材料,也没有简单采信“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
“卷宗显示法院开展了常规财产调查,但这起案件是否真的毫无执行空间?”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逐一走访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委会、周边邻居和承租商户,并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该不动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案涉无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长期由黄某实际控制使用,部分商铺对外持续出租,稳定产生租金收益,被执行人实业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该公司早在2003年就被吊销营业执照,却始终未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不等于债务“清零”,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灭。而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多次求和、反复承诺,又屡次违约、规避执行,正是案件久拖不决的核心症结。
一纸终本裁定的背后,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是一处持续产生收益的可控资产被人为搁置,让陈某的合法债权长期悬空。
双向疏导,寻找积案“最优解”
“案涉房产权属手续缺失、存在瑕疵,司法拍卖流程繁琐、处置周期漫长,最终变现效果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而陈某已经等了二十多年,再也经不起漫长程序的消耗。”因此,中山一区检与法院多次召开专项联席会议,共同研判执行方案、细化处置举措,并联合约谈黄某。
面对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承办检察官出示完整的调查证据,释明其长期控制资产、有能力履行却恶意违约的行为性质,明确告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严肃指出其行为损害的不仅是陈某的合法权益,更是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公信。
同时,承办检察官耐心与陈某进行沟通,把房产处置的现实障碍、拍卖流程的漫长周期及潜在风险逐一告知。在反复疏导下,陈某逐渐摒弃了“必须拍卖房产”的固化诉求,理性调整心理预期,愿意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
经过多轮真诚协商与双向沟通,2025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业公司分期支付65万元,黄某自愿对本次和解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收到全部款项后,自愿放弃剩余债务及利息的追偿权利。
全程监督,让“白条”变成“真金白银”
鉴于实业公司此前两次违约的不良记录,承办检察官没有“一和了之、一签了之”。果不其然,协议履行期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
对此,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反复向黄某重申法律底线,明确告知其若再次违约,检察机关将立即监督推动案件恢复强制执行,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向陈某同步案件进展、反馈履约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防范因履约反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履行付款义务,分批向陈某支付款项共计65万元。最后一笔执行款全额打入陈某账户后,法院依法对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从一纸“白条”到65万元“真金白银”,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执行积案之所以‘积’,往往积在财产线索的沉睡,积在规避执行的侥幸。”中山一区检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把‘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查一遍,把被执行人的履约能力再核一遍,把当事人的心结再解一遍,才能让胜诉判决真正从纸上落到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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