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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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绿通车”薅羊毛 投机取巧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6-02-09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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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这些车辆被称为“绿通车”,然而,这一惠民政策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了。

案件情况:2023年4月,唐某多次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货车,从广东中山市经高速公路整车运输鲜活水产品到江浙等地贩卖,再返回中山。为免缴高速通行费,唐某等人先后5次在中山市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其他车辆的水产品转至返程空车,制造返程货车仍然“满载”的假象,使得货车水产品装载量符合绿色通道相关政策,从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1890元。

“我也知道利用政策逃费是在薅国家羊毛,但为了多挣点钱,便铤而走险了,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我一定改过自新,保证以后规规矩矩做人。”唐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对唐某宣告不起诉后,中山一区检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依法审查唐某的违法事实、处罚情节等,中山一区检认为唐某实施骗免高速通行费的违法行为不仅给交通部门带来经济损失,也严重干扰了物流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该法于2025年6月修订通过,上述条文现为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唐某予以行政处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上述检察意见,依法对唐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依法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是每一位公路使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道路设施正常运营的重要基础。当前,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恶意冲卡等非法手段偷逃通行费,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侵占公共利益,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偷逃通行费者不仅需全额缴纳费用,还将面临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后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侥幸心理万不可有。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最终只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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