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中山县人民检察署和石岐市人民检察署,始建于1954年,“文革”期间被撤销。1978年7月,重建中山县人民检察院。1984 年2月,因中山撤县建市,改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1988年5月,随着中山市升为地级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地级市检察院,下设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适应新时期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12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山市增设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原市区人民检察院改称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