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建设> 第一市区检察院
民法典宣传月 | 一典就知:别乱蹭免费试用!一不小心就要强制下单
发布时间:2026-05-18来源:浏览次数:451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十九期,专题讲解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小民看中一款家用投影仪,与商家约定15天试用期,满意再付款购买,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回商品。试用第十天,小民因暂时用不上,擅自将该投影仪转租给朋友使用,并收取租金。试用期届满后,小民以不需要为由,要求将投影仪退回商家,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小民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民在试用期内,并非出于试用、体验产品的目的,而是将投影仪转租他人并获取收益,该行为不属于正常试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同意购买”情形,最终判决小民向商家支付全额投影仪货款。

检察官温馨提示:当前正值618电商消费促销季,各大电商平台、商家纷纷推出先试用后付款、免费体验等营销活动。消费者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务必仔细查看试用规则,准确厘清权利边界,规范合理使用试用商品。试用不等于随意处置,商品在试用期内所有权仍归属商家,消费者仅享有临时试用使用权,不享有出租、转卖、抵押等处分权利。试用期满沉默不表态、试用期内私自转租转卖等行为,法律上均认定视为同意购买。试用期结束后,若确无购买意愿,应当及时完好返还产品。

诚信原则是交易之基。依法行使试用权利,诚信对待每一笔交易,方能买得安心、卖得放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