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既不是职业捕鱼人,也没有靠卖鱼赚钱,就为弄几条鱼回家尝尝鲜,结果却收到了3000元的罚单。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为何要付出如此大的代价?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案件情况:2024年5月,阿强(化名)提着自制的电鱼工具来到家附近的水域,想弄几条鱼回家吃。看着在电流中翻滚翻白的鱼儿,他喜不自胜,自以为找到了一条高效的捕鱼方法。一小时后,他收获了约1千克渔获物,其中甚至有不足巴掌大的幼鱼。正当他暗自得意时,周围居民发现其电鱼行为,立即报警。很快,阿强被闻讯而来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阿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岂能不付出代价?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推动追究其行政责任。
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认定,阿强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1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最终,阿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电鱼工具。
检察官提醒:电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其危害远不止于捕捞几条鱼——电流所到之处,大鱼小鱼、水生昆虫、浮游生物几乎无一幸免,整片水域的生态平衡可能多年难以恢复。更不容忽视的是人身安全风险:自制电鱼工具电压不稳、绝缘性差,操作不当极易导致触电身亡。
更值得警惕的是,不要以为“涉案金额低、情节轻微”就不会有事。本案中,阿强虽然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但行政处罚依然追上门来,法律的红线,不会因为“量少”或“自用”就轻轻放下。
敬畏法律,珍视自然。莫让一时的口腹之欲,换来罚单与悔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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