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建设> 第一市区检察院
私下交易更便宜?电器销售私收客户货款挪用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26-05-27来源:浏览次数:451
分享:

“不走柜台公账,私下找我下单,能享内部低价!”在线下电器门店消费时,不少消费者会被销售人员的“私下优惠”话术吸引,以为能捡漏省钱。殊不知,这种绕过门店正规收银的私人交易,暗藏着消费风险。

案件情况: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蓝某基入职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派驻某家电专卖店担任销售员。蓝某基抓住消费者追求实惠的心理,频繁向到店客户推销“私下交易”,谎称通过其个人渠道下单可享受门店没有的专属低价,以此诱导客户规避公司对公收银流程,直接将电器货款转账至其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上述货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高利贷及日常消费。经查,蓝某基通过这套“低价诱单、私收货款”的手段,陆续骗取17名客户转账,累计收款金额达16万余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账目缺口越来越大,违法行为难以掩盖。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电话通知蓝某基到案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蓝某基及其家属主动全额退赔上述17名客户的货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然而,本应吸取教训的蓝某基,却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重蹈覆辙,继续铤而走险。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蓝某基入职中山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家电专卖店,他继续沿用以往的作案套路,以私下下单有优惠为噱头,哄骗新客户转账付款。2025年5月,因多名客户付款后迟迟未收到订购家电,公司核对账目后发现货款被截留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核查案件事实,电话通知蓝某基到场配合调查。蓝某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通过上述方式收取18名客户货款共计22万余元。期间,蓝某基还曾与被害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并主动支付10000元,用于赔偿公司商誉损失,试图弥补自身过错。

2026年3月,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蓝某基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被告人蓝某基退赔中山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36060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职场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刑事案件,看似是销售人员的“个人周转”,实则触碰法律红线,三方主体均需引以为戒:

一、职场从业者:莫贪一时私利,勿踏法律红线

销售者莫把“捷径”走成“绝路”,利用职务便利私收货款,绝不是占点小便宜这么简单,一旦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就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刑罚更重。

二、企业经营者:筑牢制度防线,堵塞管理漏洞

本案暴露出家电零售行业部分门店存在收款流程不规范、对账机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等管理漏洞,给销售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各市场经营主体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统一收银流程,明确对公收款渠道,严禁员工私收客户款项;建立常态化对账核查机制,定期核对订单、货款、发货信息,及时排查资金风险,从源头杜绝职务类经济犯罪。

三、广大消费者:警惕私下优惠,守住财产安全

面对“私下下单更便宜”“内部专属价”等营销话术,消费者务必保持清醒警惕。私人转账交易脱离商家正规监管体系,没有官方订单凭证、无交易保障,一旦销售人员截留资金、卷款失联,极易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过程中务必坚持对公付款、柜台正规开单、留存官方凭证,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