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水客”吗?近年来,在深圳、珠海等口岸,一些人频繁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以少量多次携带涉税或国家管制的物品入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这些通过非正规渠道入境、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货物,俗称“水货”。走私团伙往往雇佣“水客”化整为零,待货物入境后再集中收货销售。日前,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走私酒水案获法院有罪判决,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情况:2024年6月起,黄某等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做起了走私酒水的“生意”。该团伙在境外组织货源,通过“水客”分散运输入境,再在境内指定地点交接、集中存放,最后通过快递或线下渠道销售。
莫以利小而妄为,须知蚁穴可溃长堤,任何隐蔽走私,终难逃脱法律严惩。公安机关接获走私线索后,经过缜密侦查,逐步摸清该团伙的组织架构和活动规律,并于2025年3月开展收网行动,将黄某等7人先后抓获归案,现场查扣一批走私酒水。经鉴定,涉案酒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5万余元。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6年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到2万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拒绝“水客”兼职,警惕成为走私共犯。“水客”需对所携带走私物品偷逃的税额承担法律责任。若成为走私团伙的固定成员,还需对参与或知晓的全部走私数额承担责任。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走私犯罪的“帮凶”。
拒绝购买“水货”,谨防触犯刑法红线。一方面,许多假酒商家借“水货”之名销售伪劣产品,真假难辨,消费者自以为“捡漏”买到的便宜“水货”,很可能是质量堪忧的假货。另一方面,购买“水货”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并非只有走私卖家才构成走私罪,买家若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且数额较大,同样以走私罪论处。
走私行为危害重重。一是逃避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二是扰乱市场价格体系,影响公平竞争,若“水货”泛滥,正规渠道产品将难以生存;三是破坏口岸正常进出境秩序,危害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四是“水货”未经质量检测,可能存在假冒伪劣、安全标准不达标等问题,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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