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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知:如何区分民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发布时间:2025-02-24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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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八期,专题讲解“如何区分民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基本案情


小民突发高烧,左手肌肉关节疼痛不止,便到甲医院就医。医院急诊科医生小典在对小民的常规检查结果及病情作初步判断后,建议小民到风湿科就诊。就医过程中,甲医院一直没检查出来小民的病因,小民的病情愈发严重。后小民转院到乙医院,经全面检查诊断出小民患上了红斑狼疮。因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小民后续治病花费巨大。小民康复后,以治疗不及时将小典与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并特别要求小典对其个人诊断失误的行为赔礼道歉。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医院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典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小典无需对小民承担责任。小民不服该判决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


履行职务的人员往往具有双重法律身份,使其在行为上会出现法律上的双重交叉。在执行职务时,因本身的公民身份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是应该被划分开的。一般来说,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行为属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系个人承担。上述案件中,小典系甲医院的医生,其基于小民已在甲医院进行常规检查、对小民的病情有初步判断的情况下,对小民的病情出具正式诊断,是履行医生职责的行为,应由甲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小典本人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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