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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日 | 侵权商品远销海外,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25-04-26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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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

一些不法商家寻求捷径

通过仿冒品牌产品来快速牟取利润

并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

以试图逃避国内法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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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梁某甲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公司刚成立时主要销售自营品牌的音响器材。但从20224月起,梁某甲在未经雅马哈、舒尔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派采购员丁某通过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梁某乙、黄某及某电声器材厂的周某、梁某丙来生产指定款式和型号的音响器材产品,并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雅马哈、舒尔等注册商标。梁某甲还与唐某商量合作,通过唐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承运假冒商品至菲律宾、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的第三方仓库,待客户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仓库再发物流给客户。截至20236月,梁某甲经营的贸易公司已销售假冒品牌音响器材产品金额约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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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38月,公安机关在某工业园区将梁某甲、丁某等人抓获,现场缴获假冒雅马哈、舒尔品牌注册商标的音响器材产品及零配件一批。

20245月,中山二区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梁某甲、丁某、梁某乙、黄某、周某、梁某丙、唐某提起公诉。202412月,一审法院依法对梁某甲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处罚金626万元至10万元不等。梁某甲等人提起上诉,2025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即使从境内将商品销往境外,也属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商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在此,检察官提醒:品牌建设没有捷径,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切莫为牟取利益,心存侥幸“搭便车”,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警惕选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如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平台举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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